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诗(幷序) 九十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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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品简介

此诗为唐代王梵志所作讽世诗,直指封建司法中官吏以个人喜怒凌驾于法律之上的黑暗现实,揭露了“人治”取代“法治”导致百姓含冤莫白的社会弊病。

译文

代天理民本应顺应百姓天性,为官者恪守戒律准则也必须遵循。 官员欢喜时法律便显得宽仁可喜,官员发怒时法律也跟着变得严酷可憎。 一切全凭官员主观臆断来裁量法度,哪里还需要法律本身去公正地裁决人事? 一旦脖颈被横刀截断身首异处,纵然有理又该向何处申诉伸冤?

注释

代天理:指官吏代替上天治理百姓,古人认为官长有代天牧民之责。 格戒:指为官的规范与戒律,项楚校勘认为当作“式”,即法式、规矩。 律即喜:意指法律的执行随官员情绪而变,官喜则法宽,非法律本义。 截却项:砍头,指遭受极刑死刑。 若为申:如何申诉,“若为”是唐宋口语,意为怎样、如何。

赏析

此诗语言质朴泼辣,具有鲜明的王梵志白话诗特色。诗人运用对比与反问手法,将“官喜”与“官嗔”、“官断法”与“法断人”并置,深刻揭示了封建司法沦为官吏私器的荒诞本质。末句“一时截却项,有理若为申”以血淋淋的死亡意象收束,把抽象的法理批判转化为具象的生命悲歌,情感沉痛激切。全诗不事雕琢而直击要害,体现了唐代通俗诗对社会现实的敏锐洞察与深切的人文关怀,堪称古代讽刺诗中的警世之作。

以上简介/译文/赏析仅供参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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